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18條新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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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18條新規是怎樣的
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18條新規是怎樣的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
經業主委員會決定,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業主委員會不按照前兩款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定期會議、臨時會議的,業主可以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協助要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調組織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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