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恢復原狀如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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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恢復原狀如何執行?

一般恢復原狀如何執行?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它們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執行人。

二、“責令恢復原狀”的實施程序是怎麼樣的?

一是調查研判。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是現場執法調查重點,主要看污染物排放的種類和濃度。現場環境執法人員如果對生產設備、生產工藝以及工藝流程中污染物不甚瞭解,無法正確判斷污染物性質、危害的,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或者環評專家進行審核,根據審核結論,徵詢環評審批機構的意見,對項目的建設可行性做正確的研判。在此過程中,現場執法人員切不可以“不是自己能力範圍無法認定”等的理由,忽略對建設項目違法性的糾正,致使污染擴大,造成履職風險。

二是做出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行為種類和規範行政案件案由的規定,行政命令不屬行政處罰,因此“責令恢復原狀”不適用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從理論上講,環保部門可以根據查實的證據,直接製作並送達“責令恢復原狀”決定書。決定書的具體格式可以參照《環境行政處罰主要文書製作指南》中“樣式九: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值得注意的是單獨下達“責令恢復原狀”決定書,即便不需要正式告知程序,但從行政執法合理性角度上講,調查中應當告知相對人違法行為的後果,聽取相對人的陳述申辯,並通過執法視頻、詢問筆錄、現場告知等方式記錄在案。如果按照《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製作指南》中,“為精簡文書,責令改正的具體內容也可以寫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不再單獨做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的情況,“責令恢復原狀”寫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的,則不能將其列為行政處罰的一項內容。

三是執行到位。根據《行政強制法》規定“行政機關依法做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後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行政機關可以代履行,或者委託沒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代履行”。即“責令恢復原狀”行政命令做出後,行政相對人不履行的,環保部門可以根據《行政強制法》代履行。

綜合上面所説的,恢復原狀對於當事人一定要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在法院給予了判決之後而不依法的履行,那麼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從而更好的保障受害方的合法利冷嗎,所以,在處理時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這樣才能獲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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