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 - 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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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 恢復原狀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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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有溯及力的可以請求恢復原狀


合同法規定,合同解除後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恢復原狀指恢復到訂約前的狀態,恢復原狀時,原物存在的,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種類物,可以用同一種類物返還。恢復原狀還包括:一是返還財產所產生的孳息;二是支付一方在財產佔有期間為維護該財產所花費的必要費用;三是因返還財產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合同解除後恢復原狀必然會涉及到合同解除有無溯及力問題。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是指解除使合同關係溯及既往地消滅,合同如同自始未成立。理論界認為非繼續性合同的解除原則上有溯及力。所謂非繼續性合同,是指履行為一次性行為的合同。就非繼續性合同的性質而言,當它被解除時能夠恢復原狀,即已經進行的給付能夠返還給付人。恢復原狀是解除有溯及力的效果及標誌。有溯及力的解除發生恢復原狀的效果,在當事人已經部分或全部履行時,發生恢復原狀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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