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 - 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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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勞動法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需要補償標準: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以下情形辭退員工的,用人單位需要補償:
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經過合法程序辭退員工的;
2、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決定不與員工續簽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
3、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時辭退員工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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