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男方不願出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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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男方不願出撫養費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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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男方出多少撫養費


我國法律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照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是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水平,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務折抵子女撫養費。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全部撫養費。

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以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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