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追償權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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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追償權的法律問題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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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的追償權

(1) 保證人已經向債權人承擔了保證責任。保證人 的追償權只有在保證人已經承擔保證責任後才會產生。 保證責任的承擔無論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前還是屆滿後,  均不影響追償權的成立。如果保證人未徵得債務人同意, 在債務履行期屆滿之前承擔了保證責任的,則在債務履 行期滿前不得行使追償權。在限額保證中,保證人由於 只擔保了部分債權,行使追償權會影響債權人其他部分  債權的實現,因此,債權人往往要求在擔保合同上限制 保證人行使追償權的時間。(2) 因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而使主債務消滅,即保 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而使主債務人得以免除對債權人的債務負擔。保證人因實際履行、代位清償、抵銷以及財產 被強制執行等使主債務歸於消滅的,即可構成追償權。 如果保證人雖然履行了保證債務,但並未使債務人免除 債務,則保證人不能享有追償權。因此,保證人履行債 務後應及時通知債務人,如未及時通知致使債務人延期 履行自己的債務的,則保證人不能享有追償權,而只能 依據公平原則請求債權人返還。(3)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須沒有過錯。一般情況下, 保證責任承擔與債務人債務免除之間有因果關係的,追償 權才能成立。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有義務及時通知 債務人,若怠於通知致使債務人無過失地又向債權人履行 債務的,保證人喪失追償權,但可以不當得利請求債權人 返還,債權人應予返還。如果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時, 怠於行使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而作出大於債務人應 當承擔債務範圍的清償,以及支出非必要費用,使得債務 人的債務範圍擴大的,對擴大的部分,保證人喪失追償 權,債務人有權在被追償時對保證人提出抗辯。同樣,債 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後,應及時通知保證人,如果債務 人違反通知義務,致使保證人無過失地向債權人重複履行 的,保證人可以行使追償權,債務人不能免除補償的義 務,但可以向債權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部分。(4)保證人須對保證責任的承擔沒有向主債務人贈 與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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