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合同追償權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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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追償權的法律依據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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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擔保的法律依據


所謂反擔保,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債務人應第三人的要求為第三人所提供的擔保。其目的是確保第三人追償權的實現。


1、反擔保有效成立的條件

根據《擔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反擔保的成立須具備下列幾個條件:

(1)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因反擔保依附於擔保而存在。因此,只有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方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方能成立;

(2)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3)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

(4)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移交佔有的,應當辦理登記或轉交佔有手續。


2、反擔保的擔保方式反擔保的擔保方式有求償保證、求償抵押、求償質押三種:

(1)求償保證,是指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財產和信譽確保第三人對債務人追償權的實現所提供的擔保;

(2)求償抵押,是指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財產作抵押,確保第三人追償權實現的一種擔保;

(3)求償質押,是指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交給第三人佔有,確保第三人追償權實現的擔保。

以上內容詳細而全面的闡述了餘額抵押反擔保的內容,餘額再抵押要求進去反擔保,不僅是為了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是為了保障擔保人的合法權益,也是法律為擔保人提供的可靠的保障,也是在敦促抵押人要按時還款,保障自己利益和信譽。如果還想了解更多,您可以諮詢律師365連雲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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