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按工資繳納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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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按工資繳納社保

對於每一位的勞動者而言,憑藉自己的勞動成果獲得報酬是一件開心的事。而每每員工去公司面試,最關心的一個核心就是公司對於員工的工資水平和員工福利待遇。現在的福利待遇指企業為了保留和激勵員工,福利是非現金形式的報酬,而津貼是以現金形式固定發放的。工資的及時發放以及福利的保障是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最為有效的方法。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公司未按實際工資繳納社保

您好,對於您提出的問題,我的解答是:

未按實際工資交納社保辭職有無補償可以爭取。

公司未按員工實際工資交納社保,你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立案處理。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三條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按照國家規定,社保繳費基數要與工資水平掛鈎。這是因為社保的繳費基數與工資之間有一個對比值。但是一般企業為了繳納最低的社保費用,都選擇按照社平工資的最低基數來申報工資。

如果工資標準高於最低社平工資,則按照工資標準來作為繳費基數;

如果工資標準低於最低社平工資,則按照最低社平工資來作為繳費基數。

例如某地社平工資50000元/年,最低月繳費基數按照60%計算為50000/12*60%=2500元,因此在申報時將員工工資基數統一記為2500元。

企業不按職工實際工資繳納社保是違法行為!

1.法律規定企業需“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該條規定對單位“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做了原則性規定。

2、那麼如何才算是“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呢

實踐中,員工工資差距較大,為簡化繳費程序同時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單位繳費壓力,勞動部《關於規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對社保繳費基數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

(1)關於哪些工資項目應計入繳費基數的問題:

該通知第一條明確規定應按照統計局1995年發《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來計算:“凡是國家統計局有關文件沒有明確規定不作為工資收入統計的項目,均應作為社會保險繳費基數。”而依據國家統計局有關文件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津貼和補貼等組成。因此,獎金、加班工資、津貼、補貼均應計入繳費基數。

(2)關於社保具體繳費基數如何計算問題: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的基數一般是按上年度全市平均工資

確定,待遇也基本統一,因此無需進一步討論。而失業保險失業金的繳納基數一般與養老保險一致。

對於養老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來説,繳費基數會對職工今後領取養老金、公積金造成較大影響,因此我們着重討論養老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保險繳費基數的確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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