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免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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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免證事實
什麼是免證事實,哪些情況屬於刑事訴訟的免證事實
免證事實,是指不需要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即可以認定的事實。立法及司法解釋確立免證事實,可以減輕當事人的證明負擔,提高訴訟效率。在訴訟中,有些事實是顯著事實,其真實性一目瞭然;有些已經法院生效裁判所確認或經公證機關所確認,法院可以直接認定其真實性。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了六種免證事實,即:眾所周知的事實、自然規律及定理、推定的事實、法院生效裁判所認定的事實、仲裁機關生效仲裁裁決所認定的事實、公證機關公正文書所認定的事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一)眾所周知的事實; (二)自然規律及定理; (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四)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一)、(三)、(四)、(五)、(六)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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