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舉證不實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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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舉證不實怎麼處理?

民事訴訟舉證不實怎麼處理?

民事訴訟舉證不實的,被告可以提供證據證明原告舉證不實,如提供人證、物證、視聽材料等,與原告進行質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種類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八條 當事人質證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二、民事訴訟法的舉證原則是什麼?

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是指舉證責任在訴訟主體之間的合理分配,即舉證責任在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之間的合理配置。舉證責任的分配所要解決的問題首先是誰應就何種事實負舉證責任,以及在爭議的案件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時誰應當承受不利的訴訟後果。一般認為,舉證責任包括雙重含義,即行為責任和結果責任。行為責任注重訴訟的表象和形式,是指在具體的訴訟中,當事人為了避免承擔對其不利的後果而向法院提供證據,這種責任會在雙方當事人之間來回轉移,直到雙方無證可舉。行為責任只有先後之分,並無獨家承擔之果。

在民事訴訟理論領域,舉證責任的分配是民事舉證責任制度的核心內容,被認為是“民事訴訟上的脊樑”;在司法實踐中舉證責任問題是每一個民事案件都會遇到的問題,而個案舉證責任的分配又錯綜複雜、情況各異。

在民事訴訟法中,舉證責任是誰主張誰舉證。提出主張的行為人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存在的真實性;若無法提供證據且對方否認,該主張時法院會不支持。在民事訴訟理論領域,舉證責任的分配是民事舉證責任制度的核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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