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續簽勞動合同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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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續簽勞動合同訴訟時效
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訴訟時效
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4條第4款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限定;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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