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理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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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理賠規定?

交通法規,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制定的法規。駕駛人員哪些行為屬於交通違章行為,交通違章後駕駛員應該受何種處罰等等問題在交通法規都能找到相應的答案,所以瞭解基本的交通法規對每個人來説都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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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墊付理賠規定

根據你的問題解答如下:

《交強險賠償範圍》

一、交強險賠償範圍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二、交強險賠償限額

*有責任的限額:(2008年2月1日以後的標準)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賠償最高限額:12.2萬

*無責任的限額::(2008年2月1日以後的標準)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賠償最高限額:1.21萬

*死亡傷殘賠償項目:

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醫療費用賠償項目:

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後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財產損失賠償項目:

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一)直接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利益的直接減損。通常包括車輛、隨身攜帶財產損失、車載貨物損失、現場搶救、善後處理的費用等。

(二)間接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利益的間接減損通常包括停運等損失,受害人能夠證明可預期取得的間接經濟利益遭受損失,就可以要求賠償。比如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純利損失、司機工資支出、公路規費、工商運營費等。法律依據是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42次會議通過,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覆》 “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三、交強險免賠

1、交強險均不負責賠償和墊付的情形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損失;

(二)被保險人所有的財產及被保險機動車上的財產遭受的損失;

(三)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者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受害人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四)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2、交強險對醫療費用負責墊付,對其他損失和費用不負責賠償和墊付的情況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

(二)駕駛人醉酒的;

(三)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四)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

* 對於墊付的搶救費用,保險人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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