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糾紛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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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糾紛仲裁
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是否可以申請仲裁

老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也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解決。


和單位因為工傷待遇糾紛,必須先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再起訴,對社保局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可以向同級政府或者上級社保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勞動法第79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那麼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是否必須要先經過仲裁?答案是肯定的,法院起訴前必須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如果不服仲裁結果才可以起訴。《勞動法》第79條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了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二)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三)簽定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四)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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