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待遇糾紛適用仲裁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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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待遇糾紛適用仲裁前置

受工傷的勞動者最關心的就是工傷賠償,而工傷賠償的標準是由工傷鑑定結果決定的,在工傷鑑定結果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工傷賠償計算方式進行相關計算,得出的最終結果就是勞動者工傷賠償的數額。 為了充分保護工傷糾紛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護工傷職工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工傷糾紛現定了多種解決途徑。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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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待遇是否仲裁前置

不存在仲裁前置的,

一是工傷認定程序中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直接進行勞動關係確認具有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表面看來,它是要求當事人舉證,其實是授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明勞動關係的所有材料進行審查和判斷,從而對當事人雙方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存在與否進行確認的權利。對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在《關於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勞動關係確認權請示的答覆》([2009]行他字第12號)中明確:“根據 《勞動法》第九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具有認定受到傷害的職工與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職權。”

基於此,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單位對勞動關係提出異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調查核實,責令單位提供其掌握管理的與證明勞動關係有關的材料等,進而對勞動關係存在與否進行確認。另外,即使用人單位對勞動關係不提異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也應主動審核調查,以防當事人雙方合夥騙取工傷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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