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工傷死亡賠償最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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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工傷死亡賠償最新標準

受工傷的勞動者最關心的就是工傷賠償,而工傷賠償的標準是由工傷鑑定結果決定的,在工傷鑑定結果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工傷賠償計算方式進行相關計算,得出的最終結果就是勞動者工傷賠償的數額。 為了充分保護工傷糾紛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護工傷職工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工傷糾紛現定了多種解決途徑。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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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最新標準




    (一)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



    3、備註: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三)交通費、食宿費



    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四)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3、備註: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五)輔助器具費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



    (六) 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4、備註: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在勞動者工作期間,如果出現了意外情況導致勞動者受到了傷害後,也是可以向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賠償,那麼也就需要在發生工傷事故後,受害者要及時的進行工傷鑑定,工傷鑑定也分為了一級到十級,在鑑定結果出具後勞動者就可憑藉鑑定結果索要工傷賠償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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