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關於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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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關於工傷保險待遇
《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工傷待遇處理辦法。五級、六級工傷職工,經本人書面要求,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含輔助器具費,下同),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書面要求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級10個月,八級7個月,九級4個月,十級2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級10個月,八級7個月,九級4個月,十級2個月。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勞動關係(勞動、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2011年1月1日前按工傷保險法規政策規定完成工傷認定、2011年1月1日後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已經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工傷職工距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全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每滿一週年遞減20%;工傷職工辦理退休手續且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不管任何行業的勞動者所受到的工傷都是案件工傷保險條例進行賠償的,公務員和普通員工的九級傷殘工傷賠償的不同在於行業工資水平的不同,具體情況需要根據各個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同時員工在受到工傷的第一時間應當及時治療,以免耽誤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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