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鑑定會以醫生的病歷為標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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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鑑定會以醫生的病歷為標準嗎
我想知道法醫鑑定會以醫生的病歷為標準嗎?
刑事訴訟法》第120條第2款規定,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鑑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因此,一般的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最多也就需要由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而一般的醫院確實可能不夠級別。《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要出具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才可以作為法律依據。所以,除鄉鎮醫院的病歷的一般性描述外,只有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才能作為法醫鑑定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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