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鑑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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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鑑定分級的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鑑定的標準

我國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辦法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制定。已於2002年9月1日起施行《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該規定具體規定了各種情況下的損害後果造成的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事故鑑定分級標準

根據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按照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制定。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國出台的醫療事故標準,例舉的情形是醫療事故中常見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後果。並且該標準中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

也就是説,如果由於患者及其家屬是由於“工傷事故”來醫療機構求診、治療,並且發生“醫療糾紛造成傷殘的”其傷殘標準可以作為日後,與所在單位要求“工傷待遇”的依據和標準。兩者的鑑定標準是相同的,可以通用

這樣看來在醫療事故鑑定中“定殘”等等事項對日後其他糾紛的處理都是很重要的。當然,如果地方性法規對此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不屬於醫療事故的情形

同時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也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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