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需要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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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需要什麼條件
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需要什麼條件
1、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前,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可以給勞動者一個準備的時間,便於辦理工作交接手續,也可以為勞動者離職後重新就業做準備,另外用人單位也有充足的時間進行人事各方面的安排。因此,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員工是很有必要的,也是對員工的一種權益保護。
2、雖然我國勞動合同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但是很多省市自治區有相關實施規定,如《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第四十七條又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由此可見,如果在北京地區,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前,用人單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是否續簽,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則需要承擔每延遲1日向勞動者支付1日工資的賠償金責任。
3、按照北京市法律規定,提前30日通知的規定是一個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不能通過自己的行為或者與勞動者約定擅自改變提前的時間。如果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通知而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屬於程序違法。但是如果沒有提前通知,勞動者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承擔違法終止的賠償金責任,因為用人單位已經要承擔每延遲1日向勞動者支付1日工資的賠償金責任,如果再要用人單位承擔違法終止的雙倍賠償金責任,對用人單位是不公平的。但是用人單位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4、因此,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前,用人單位一定要提前30日向勞動者通知是否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最好是書面的或者電子郵件,要保留好通知的證據,以便在發生爭議後,能夠證明自己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否則,如果用人單位無法提供已經通知的證據,則可能要承擔每延遲1日向勞動者支付1日工資的賠償金風險。?
關於提前通知勞動合同終止,具體還是要根據各省市自治區有相關勞動合同實施規定。
5、相關法律法規
《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
第四十條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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