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終止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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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終止勞動合同嗎

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終止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單位要麼提前30天通知,要麼不提前但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如果你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須向你們支付賠償金。

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節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辭退賠償金的計算標準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辭退補償。月工資按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另外,若是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應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標準向其支付經濟補償,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四、員工辭職需要提前多少天

如果勞動者是在試用期內想離職,那麼勞動者需要提前三天告知所在的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已經過了試用期,辦完轉正手續的正式員工,那麼勞動者需要提前三十天,並且以書面的形式通知所在的單位,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辭退員工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並且用人單位不得無故辭退員工,如果無故辭退還要支付員工除工資以外的補償金,補償金的標準以員工的在職時長來定。員工如果在試用期辭職需要提前三天告知單位,如果在正式員工期間,也需要提前一個月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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