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終止後用人單位轉移手續有什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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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終止後用人單位轉移手續有什麼要求?

一、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轉移手續有什麼要求?

勞動合同終止後用人單位轉移手續的要求是:勞動合同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關係自然失效,雙方不再履行。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二、合同終止的概念

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關係自然失效,雙方不再履行。《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勞動法》在這裏對勞動合同的終止規定了兩種情況:一是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合同即告終止,這裏主要是針對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二是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告終止,這種情況既適用於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同時適用於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屬於約定終止。

其他觀點補充:2008年《勞動合同法》施行以後,勞動合同的終止只有法定終止,沒有約定終止。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不是一個概念,建議不要混淆。

三、勞動合同終止適用的情形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五)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六)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如果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終止了,原單位需要在十五日之內為員工辦理檔案的轉移和相關的社保公積金手續的終止,並出具離職證明給到勞動者,不能惡意拖延辦理的時效,以免影響勞動進一步的求職和入職下一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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