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終止後用人單位需要為勞動者辦理社保轉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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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需要為勞動者辦理社保轉移嗎?

勞動合同終止後用人單位需要為勞動者辦理社保轉移嗎?

勞動合同終止後用人單位需要為勞動者辦理社保轉移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國家採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係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哪些情形可以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綜合上面所説的,勞動合同終止後代表着雙方的勞動關係也會隨之解除,一般在終止雙方的關係後用人單位就需要及時的為勞動者辦理相關的檔案和社保的轉移,這樣才能確保勞動者在下一個工作單位可以繼續的購買,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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