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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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過失損壞正在使用的廣播電視設施,造成以下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救災、搶險、防汛和災害預警等重大公共信息無法發佈,因此貽誤排除險情或者疏導羣眾,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或者財產損失五十萬元以上,或者引起嚴重社會恐慌、社會秩序混亂的;
(二)造成省級以上廣播電視台中直接關係節目播出的設施無法使用,信號無法播出的;
(三)造成省級以上廣播電視傳輸網內的設施無法使用三小時以上,地市(設區的市)級廣播電視傳輸網內的設施無法使用十二小時以上,縣級廣播電視傳輸網內的設施無法使用四十八小時以上,信號無法傳輸的;
(四)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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