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撤回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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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撤回的條件是什麼
承諾撤回的條件是什麼
承諾的撤回,是指受要約人將已經發出的承諾,在到達要約人之前宣告取消。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條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按照此規定,承諾撤回是有條件的,也就是説撤回承諾的通知必須先於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如果撤回承諾的通知遲於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承諾仍然有效。
1、撤回承諾應以通知的形式由承諾人向要約人發出,撤回通知應明確表明撤回承諾、不願意成立合同的意思,否則不產生撤回承諾的效力
2、在承諾撤回通知的時間上,一般來説,由於承諾一經送達要約人就發生法律效力,合同也隨之成立,所以,民法典規定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先於或同時於承諾到達要約人,才能發生防止承諾生效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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