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的概念和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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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是受要約人表示同意要約的意思。那麼承諾的概念和內涵是什麼呢?承諾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呢?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承諾的相關法律知識,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承諾的概念和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承諾的概念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七十九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的法律效力在於承諾一經作出並送達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

二、承諾的構成要件

承諾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1.承諾只能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

2.承諾必須在有效期限內作出。

有效期限是指要約的有效期,只有在要約的有效期內向要約人作出承諾的意思表示才具有效力。《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針對要約的不同形式,《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二條規定: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

這是承諾最實質性的要件。《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條規定: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承諾意味着要約人與受要約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承諾是對要約實質性內容的完全接受。所謂要約的實質性內容是指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方面的內容,如果受要約人對上述內容加以變更,便構成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有時受要約人可能對要約的非實質性內容加以補充或更改,如果要約人沒有及時表示反對,則該意思表示仍具有承諾的效力。在實際的交易中,有些合同的訂立只要一方發出的要約經對方承諾即可完成,但更多的情況是要經過一方要約,另一方再要約的多次反覆的過程,最終使要約得到承諾,合同才能成立。

希望以上有關於承諾的法律知識能夠幫助到您。本站小編提醒您,如果您還有承諾方面的法律問題,可以免費諮詢我們365網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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