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責任能力年齡下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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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責任能力年齡下調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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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責任能力年齡怎麼劃分

師在我國民事責任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是不同的,其中前者需要滿足了一定年齡,並且精神正常的才會獲得。那實踐中,這個民事責任能力年齡怎麼劃分的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讓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民事責任年齡主要有兩個時間點,一個是十歲,一個是十八歲,十歲以前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即無需承擔民事責任,十至十八歲限制行為能力,有一定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還有就是十八歲以上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也具有完全民事責任能力,需完全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根據公民的年齡和精神狀態,對民事行為能力分別作出規定:第一種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民法通則》第十一條規定:“十八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這與我國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及刑事方面法律有關以年齡分階段承擔責任的規定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這説明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標準是根據公民政治生活行為的年齡標準來確定。“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其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一般來説十六週歲已完成九年義務教育達到初中畢業了,參加生產勞動或其他工作了,但這種勞動或工作,其勞動收入必須成為本人主要生活來源的,否則,不能視其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第二種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也稱為可以獨立進行部分民事活動能力的人。《民法通則》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民法通則》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這是考慮到一些間歇性精神病人可以認定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他在不發病期間進行的民事活動是有效的。第三種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也稱完全沒有獨立進行民事活動能力人,這種人包括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還包括因事故造成的腦功能受損,神志不清,或老年性痴呆神志不清的人。民事責任年齡主要就是十歲和十八歲這兩個時間點,對於不同的年齡段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也不同,瞭解這些對於民事責任量罰有非常積極的作用。實踐中,在具體劃分民事責任能力年齡的時候,主要是針對未成年人,然後實際是以10週歲與18週歲為劃分界限的,同時還要求行為人精神能力正常,這樣才能作出認定。然後從事相應的民事行為.這就是為您進行的解答,希望能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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