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侵權有哪些免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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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侵權有哪些免責事由
環境污染侵權有哪些免責事由
1、不可抗力
《環境保護法》中規定的不可抗力免責條件,加了諸多的限制。為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且由加害人及時採取了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致人損害時,才可以免責。
2、第三人過錯造成損害後果
第三人過錯造成受害人污染損害,構成免責條件,
一是要當事人採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損害;
二是加害人要對第三人過錯舉證;
三是這種免責條件適用於一般的環境污染損害。
3、其他免責條件
戰爭行為引起海洋環境污染,為免責條件;負責燈塔或者其他助航設備的主管部門在執行職責時的疏忽或者其他過失行為造成海洋、水污染損害的,為免責條件;損害是由於受害人的自身責任引起的,在水污染的場合,為免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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