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醫療保險的特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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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醫療保險的特點有哪些
補充醫療保險的特點有哪些
補充醫療保險的特點:
(一)相對的自願性;
補充醫療保險不宜搞成強制性的制度。這是由經濟收入的差距而導致的有支付能力的醫療需求的多樣性所決定的。應當讓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自願參加、自願選擇補充醫療保險的形式和產品,滿足自身有支付能力的醫療需求的多樣性。但是,這種自願性也是相對的。從醫療保險費用負擔的角度看,補充醫療保險實質上是將原醫療保險中的一部分切下來,轉移至補充醫療保險。對於無力承擔補充醫療保險的企業,它是自願的。
但對於公職人員和那些壟斷國家資源而具實力的行業以及經濟效益好的企業來講,簡單地説補充醫療保險是自願的還是強制的,並無太大意義。因為,對於這些單位及其職工來講,補充醫療保險是其整個醫療保險的必要的組成部分。在這些單位內,補充醫療保險不過是社會保險範籌內的醫療保險的另一種形式。對於這些單位來説,選擇補充醫療保險的自願性的背後是一種必然的強制,對於這些單位的職工來説,補充醫療保險是一種受歡迎的強制性保障制度。
(二)福利性與非福利性並存。
一方面,當用人單位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時,對其本單位的職工而言具有福利性,體現了一定的公平性。用人單位通過給其職工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為職工提供一定的福利。這種福利可以增強職工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凝聚力及職工對單位的歸屬感,調動職工為用人單位工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另一方面,在一定社會範圍內,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職工,他們作為個體參加補充醫療保險,又具有非福利性質。也就是説,相對於基本醫療保險而言,它不具有社會公平性。它要體現多投保多受益、少投保少受益、不投保不受益的原則,即體現在一定範圍內的效率優先原則。
同時,它也嚴格遵循等價交換原則。補充醫療保險機構通過在國家確定的補充醫療保險籌資水平內設計多種繳費率的補充醫療保險產品,與參保人之間維繫一種經濟利益關係。按照補充醫療保險合同規定的內容,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風險提示: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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