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綜合醫療保險的特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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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保綜合醫療保險的特徵有哪些?

社保綜合醫療保險的特徵有哪些

(1)保障範圍廣。綜合醫療保險對各種住院和門診費用都提供了廣泛的保障,其保險責任一般包括:住院牀位費、檢查檢驗費、手術費、診療費。此外,綜合醫療保險的保險責任還包括對門診醫療費用,某些康復治療的費用,如假肢、人工關節和輪椅及救護車費用等的補償。對上述醫療費用項目,綜合醫療保險的給付限額相對較高,甚至只有一個總的保險金額給付限額,這與基本醫療保險是不同的。綜合醫療的除外責任也比基本醫療保險要少得多。

(2)保費高。由於保障範圍寬泛,綜合醫療保險的保費比普通醫療保險高。

(3)風險共擔。綜合醫療保險合同中都會確定一個比較低的免賠額,並規定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對費用的分擔比例,實行費用風險由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共同承擔的做法,以期實現對費用的控制,防範道德風險的發生。

(4)補充作用。綜合醫療保險從形式上看,主要有綜合型大病高額醫療保險、與普通醫療保險相銜接的補充型大病高額醫療保險兩種;從內容上看,有些綜合醫療保險的保險責任中還包含有預防保健服務的費用。可見,綜合醫療保險的主要作用在於為那些沒有社保的個人或團體提供較為充分的醫療保障,因此,該類產品一般不存在醫療服務費用的單項限額,只有一個總的賠付限額。

二、關於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週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衞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可以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範醫療服務行為。

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第三十二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因為綜合醫療保險的保障範圍比較廣,所以自然比普通醫療保險的保費高,綜合醫療保險也不是國家法律制度強行規定的,如果想要參加綜合醫療保險,可以到當地的社保機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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