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對工傷鑑定等級不認可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4W
如果對工傷鑑定等級不認可
工傷鑑定後工廠不認可怎麼辦

向工廠主張工傷保險待遇,發生爭議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個人有權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用人單位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結論不服,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省級勞鑑委的鑑定結論是最終結論。


用人單位沒有在規定時限內申請重新鑑定的,鑑定結論發生法律效力,不由得用人單位不承認。用人單位不按鑑定結論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經仲裁裁決,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用人單位不履行裁決書規定的義務,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五十四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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