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做工傷等級鑑定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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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不做工傷等級鑑定可以嗎?

員工不做工傷等級鑑定可以嗎?

工傷後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是勞動者的權利,員工可以承諾不做工傷鑑定。但員工後悔要求做鑑定的,之前承諾不能阻止員工做工傷鑑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二、傷殘等級鑑定去哪裏鑑定?

工傷的去當地社保部門的工傷鑑定中心;保險的去投保公司要求的鑑定部門;涉及司法訴訟的在地市級公安局。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後的CT,×片及診斷報告。

3、從治療醫院借閲複印有關的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户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説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説明。

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並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綜合上面所説的,工傷鑑定可以由員工申請,也可以由用人單位申請,如果員工承諾不做鑑定的,那麼所存在的工傷情形也是有效的,對於用人單位也需要承擔起相應的賠償,但員工在被工傷認定之後最好做鑑定,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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