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九修正案實施細則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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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九修正案實施細則挪用公款罪
新刑法修正案挪用公款罪量刑

犯挪用公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第六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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