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記制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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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記制實施細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人民法院對依法應該受理的一審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和刑事自訴,實行立案登記制。
第二條對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一律接收訴狀,出具書面憑證並註明收到日期。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立案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
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提供訴狀樣本,為當事人書寫訴狀提供示範和指引。當事人書寫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符合法律規定的,予以登記立案。

立案登記制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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