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員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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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員補償
裁員補償
如果用人單位合法裁員的,則用人單位應該按職工在本單位的工傷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裁員的,則屬於單位單方違法解除勞動關係,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為: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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