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資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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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資勞動爭議
工資勞動爭議調解制度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四十九條 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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