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有什麼證據 - 哪些情況分居可以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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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有什麼證據,哪些情況分居可以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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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長期不睦,可能會選擇離婚。離婚前往往會先分居,以分居為理由提出離婚的,需要證明分居的事實,那夫妻分居有什麼證據可以證明?而夫妻分居不一定就會導致離婚,通常夫妻分居可以離婚的情形又是哪些?以下是具體介紹。

一、夫妻分居的證據有哪些

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裏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以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二、夫妻分居可以離婚的情形

依《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的規定,夫妻提出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離婚理由,這條法定的離婚理由由兩個必備要件組成,缺少任何一項都不能形成法定的離婚理由。

(一)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

1、分居的原因必須是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為工作、學習、户口等原因使夫妻兩地分居或者是住房擁擠等客觀原因;

2、夫妻關係確無和好可能,一方堅決要求離婚,並經調解和好無效。如果還有調解和好的可能,即使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兩年,也不能認定為已具備判決離婚的條件。

(二)分居滿二年的計算

1、從提出離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認可的最後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計算,到提出離婚訴訟(向人民法院遞交訴訟狀)的當天止;

2、分居時間應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後又同居,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時間重新計算,前面的分居時間終止,也就是説,分居的時間應當連續計算,不應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計計算。

夫妻分居的最終的結果不一定就是夫妻離婚,對此我國法律中作出了嚴格的條件限制,只有符合了法律中規定的分居離婚條件的,那麼分居的夫妻才能通過分居的方式結束婚姻關係。而這個過程中就需要證明夫妻分居,那究竟證明夫妻分居有什麼證據?各位不妨從上文中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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