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個人債務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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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個人債務如何規定
民法典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個人債務如何規定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個人債務包括婚前負擔且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第三人串通,虛構的債務以及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此債務由個人承擔。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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