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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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何界定?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何界定?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指以夫妻雙方登記結婚之日起至婚姻關係終止之日止的期間。即婚姻關係發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它既包括結婚之後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期間,也包括登記之後尚未同居期間,夫妻雙方婚後分居期間,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准予離婚姻的調解或者判決尚未生效期間。

二、界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要注意什麼問題?

1、合法婚姻從領取結婚證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

2、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前,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從同居之日起,就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3、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係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在這種情況下,補辦結婚登記之前的一定時間也應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4、夫妻分居或離婚判決未生效的期間,仍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5、戀愛或訂婚期間,不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三、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如何界定?

凡事婚後所產生的任何債務都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即領了結婚證後所產生的一切債務)具體有:

1、用於子女教育,父母醫療等家庭支出所產生的債務;

2、夫妻任意一方基於合法合同所產生的債務,譬如做生意簽訂的各種合同(前提是合法的生意),購房購車的債務等;

3、結婚花銷所產生的債務,譬如借的彩禮、辦婚姻的借款、置辦傢俱的開銷等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四、其他夫妻間知道或者應該知道的債務;

以下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1、一方的婚前債務:就是説債務行為是發生在結婚前的,就叫婚前在債務;

2、一方的賭資、毒資之類的不合法的債務;在離婚糾紛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及處理,在實踐中極為混亂,也深為大家所關注。

在婚姻關係續存期間,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仍需雙方償還,但是單獨債務除外。值得注意的是,婚姻關係續存的開始一定是正式登記結婚的日期,男女朋友交往的日期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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