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債務應該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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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債務應該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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