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債務如何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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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債務如何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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