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監護人是否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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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監護人是否承擔責任
做監護人是否承擔責任
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由監護人承擔責任的,有以下六種特殊情形在法律適用中需要加以注意:
1、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致害行為視為教唆人、幫助人實施的侵害行為,由教唆人、幫助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2、教唆、幫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教唆人、幫助人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為共同侵權的行為人,教唆人、幫助人與監護人應當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但在內部分擔責任的時候,應當由教唆人、幫助人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  
3、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在後一種情形,離婚的雙方在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後,應按公平原則在內部分擔賠償責任,綜合考慮雙方的經濟狀況、必要的經濟開支和負擔、造成損害的程度、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過錯等因素確立合理的分擔數額。
4、侵權行為發生時行為人不滿18週歲,在訴訟時已滿18週歲,並有經濟能力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沒有經濟能力的,應當由原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一情形下,監護人在訴訟中的地位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5、行為人致人損害時年滿18週歲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經濟收入的,由撫養人墊付,墊付有困難的,也可以判決或調解延期給付。此處的“撫養人”應是在行為人年滿18週歲時,仍為其提供經常性經濟來源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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