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可以委託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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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可以委託自然人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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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授權委託書怎麼寫

l、離婚授權委託書第一部分——委託人、受委託人基本信息

委託人和受託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職業、現住址。如果委託人是法人的,則應寫明法人的全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情況。

2. 離婚授權委託書第二部分——委託事項

委託的事項一定要寫得明確、具體。應當注意的是,在民事代理中,代理人受託的事項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能夠產生一定法律後果的民事行為。如果是應當由本人自己完成的行為,如具有人身性質的遺囑、收養子女、婚姻登記等法律行為不能由律師代理。

3、離婚授權委託書第三部分——委託權限

婚案件授權委託書中的委託權限是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有效的依據,因此這部分內容一定要寫明確。

(1)在民事代理中,委託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權的範圍有三種情況:

A、一次委託,即代理人只能就受託的某一項事務辦理民事法律行為;

B、特別委託,即代理人受託在一定時期內連續反覆辦理同一類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

C、總委託,即代理人受託在一定時期內辦理有關某類事務或某一種標的物多種民事法律行為。

(2)在民事訴訟代理中,委託代理權分為兩種:

A、一般委託,即委託代理人只能代當事人為一般的訴訟行為,如提出證據、進行辯論、申請財產保全等。

B、特別委託,即委託代理人受託進行某些重大訴訟行為,如有權代理當事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有權提起上訴或反訴;有權與對方當事人和解等。

理應注意的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2條針對婚姻案件的特殊性質,對當事人委託代理人時授予的代理權限作了限制性的規定,即“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通常為一般委託。

針對於夫妻雙方的財產糾紛,最好是進行私下協商處理。如果是委託他人來進行法律訴訟的話,首先要委託專業的律師才是最有效的方法,其次涉及到財產糾紛的案件,還需要根據財產的數目來進行收取相關的訴訟費用。所以雙方進行協商是最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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