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夫妻共同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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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間夫妻共同財產分配
同居期間共同財產
同居關係中也存在“共同財產”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之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因此,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但要注意的是同居期間“共同財產”是雙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購置的財產,重點在於共同所得,而一方所得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在對方沒有輔助性勞動和提供生活幫助的情況下應歸該一方個人所有。    

因此,同居期間共同財產和婚姻共同財產並不是一回事。在司法實踐中,同居關係如果財產在一方的名下,另一方主張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必須舉出充足的證據證明哪些財產是屬自己投入的或自己所有的。因此,解除同居關係時主張分割財產的一方,負有沉重的舉證義務,這通常是較困難的。一旦舉證不能,分文難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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