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必須參加失業保險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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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必須參加失業保險的情況有哪些
哪些單位和人員必須參加失業保險,如何繳納失業保險費?
  1999年1月22日,國務院第258號令發佈了《失業保險條例》。新《失業保險條例》頒佈前,1993年國務院頒佈了《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以下簡稱《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與1993年規定相比,新的《失業保險條例》在適用範圍方面作了重大改變。1993年《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規定的待業保險範圍僅限於國有企業及其職工,允許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執行。新的《失業保險條例》根據實際情況和現實需要,將失業保險的適用範圍擴大到城鎮非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以及非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具體規定是: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失業人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這裏所説的城鎮企業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按照這一規定,各類城鎮企業,不分所有制性質,也不分組織經營形式,都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企業所有職工,不論性別、民族、國籍,也不分用工形式,都應當參加失業保險,並依法繳納失業保險費。同時,新的《失業保險條例》還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户及其僱工是否參加失業保險的問題,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決定。  關於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和人員如何繳納失業保險費,與1993年《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相比,新的《失業保險條例》有兩個大的變化:一是提高了單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比例;二是單位職工從不繳費改為繳費。具體規定是: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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