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失業保險可享受哪些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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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加失業保險可享受哪些失業保險待遇?

參加失業保險可享受哪些失業保險待遇?

從各國關於失業保險待遇的內容看,失業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失業救濟、失業救助和補充失業津貼等。失業救濟是對失業者及其家庭成員支付基本生活費和醫療費;失業救助是在失業救濟給付期滿後,對未能重新就業者給予的救濟,其支付水平低於失業救濟,有些國家將其納入最低生活救助;補充失業津貼是對失業者的家庭經濟情況進行調查後,考慮失業者需撫養人數、年齡及健康狀況給予的補充津貼,有些國家還針對再就業培訓的需要給予補充津貼。我國規定的失業保險待遇主要有:

1.失業保險金,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者的基本生活費,是失業者最基本的失業保險待遇。只要失業者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都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失業者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醫療費給予的補助。由於我國醫療保險制度尚不健全,失業者的醫療費只能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出。

3.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卹金。過去這項費用由職工生前所在單位負擔,現在改為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

4.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包括失業者為接受職業培訓所需的路費、住宿費、培訓費等。

二、申領程序

失業保險待遇的申領需要勞動者、用人單位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三方協作,其程序包括:

(1)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其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2)辦理失業保險登記,申領失業保險金。職工個人在失業後,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申領程序為職工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並出具相應的書面材料。如本人身份證明。

(3)領取失業保險金。經過審核後.對於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承擔按月發放失業保險金的義務。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及其他補貼。

在勞動法中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在於勞動者確定了勞動關係後,就要簽訂勞動合同,同時也需要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其中不僅包括了工傷保險,也包括了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如果出現了保險範圍內的情形後,當事人需要提交相關材料到當地社保機構辦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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