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還債的情況下合夥人是否需要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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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還債的情況下合夥人是否需要擔責
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還債的情況下合夥人是否需要擔責
需要承擔責任。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及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屬於非法人組織。非法人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承擔無限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因此,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由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條
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第一百零四條 非法人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承擔無限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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