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合夥人的要求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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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夥企業合夥人的要求是什麼?

合夥企業合夥人的要求是什麼?

合夥企業合夥人的要求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合夥人以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為代價,獲得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的有限責任的權利。因此,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有限合夥人的權利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修改後的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對合夥企業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二、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轉換的條件是什麼?

1、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經營控制權普通合夥人對基金事務擁有充分的管理和控制權,有權代表合夥基金簽訂對外的法律文件,在有限合夥中處於核心地位。依照有限合夥法的規定,合夥協議可以授予全部或指定的普通合夥人在指定的問題上,按人或其他方法,分別或全部地與任何類別的有限合夥人共同地行使投票表決權。

合夥企業在當代的中國是屬於比較常見的一種組織,而且不同的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的要求相對來説也是不一樣的,但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所涉及到的普通合夥人,一般情況之下的話肯定是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否則的話也不能夠參與到合夥企業的投資和運營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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