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福利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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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福利調整
關於調整薪資問題
《勞動法》確立試用期的目的就是給職工和用人單位一個相互考察適應的時間。在此期間,如果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其他方面如工資、保險、勞動保護等方面都受法律的充分保護。《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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