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孩子都不肯要怎判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7W
離婚時孩子都不肯要怎判
離婚時雙方都不要孩子怎麼辦

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法律同時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由此可見,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應盡的法律義務,不得附加任何條件和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處理離婚問題時規定,在離婚訴訟期間,如果夫妻雙方都拒絕撫養子女,法院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應當就子女撫養權問題進行協商,按照《婚姻法》有關規定確定由哪一方撫養,由另一方支付撫養費。


在雙方不能達成協議、都不要孩子的情況下,如果離婚家庭有不足兩週歲的子女,那麼考慮到子女較小,更加需要母親的照顧,法律一般規定離婚後子女隨母親生活;離婚家庭的子女在兩週歲以上,不管雙方是否爭取孩子的撫養權,法院都要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有利於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法院會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等具體情況,綜合雙方的經濟條件(包括住房條件)、品格、學歷、職業、小孩生活的環境等因素,從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角度考慮將孩子判給誰撫養。如果被指定的一方拒不履行撫養義務,法院可以採取制裁措施迫使其履行義務;如果拒不撫養的情節嚴重,還會構成遺棄罪,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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