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案件中減刑間隔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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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案件中減刑間隔時間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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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


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為: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應當間隔一年以上。被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

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有期徒刑的減刑起始時間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對服刑人員減刑的,首先要求符合了減刑的條件,從這點上來看,也不是所有的服刑人員都有減刑的可能。而即使獲得了減刑的機會,對於減刑的比例也有嚴格的要求,如果一下減的太多,自然當初判刑處罰也就不具有多大意義了。通常在減刑的時候一次是不能超過1年的,並且減刑之後也有最低的服刑年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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